閱讀提示:新《公司法》(2023年修訂)增加了董事催繳股東出資的義務,催繳的前提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按照《九民紀要》第六條[1]、《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2]、《破產法》第三十五條[3]的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期限可能出現(xiàn)提前加速到期的情形。那么,對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董事是否有催繳義務呢?由于新法并未明確給出這一問題的回答,本文選取了適用舊《公司法》(2018年修正)裁判的案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旨在平衡債權人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是資本認繳制的例外,董事的催繳義務不適用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
案情簡介
(一)中某供應鏈公司為中某上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6,000萬元,未實繳,認繳出資時間為2040年8月8日。
(二)2017年4月19日,中某供應鏈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周某霏,此后又先后兩次變更為楊某和張某雅。
(三)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某供應鏈公司破產清算一案。2021年10月9日,中某供應鏈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向股東中某上海公司發(fā)出催繳出資通知,要求該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內全額繳納注冊資本金,周某霏、楊某、張某雅對中某上海公司未能履行的700萬元出資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人民法院認為董事的催繳義務不包括加速到期的情形,駁回了原告要求周某霏、楊某、張某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現(xiàn)行《公司法》未明確規(guī)定董事負有催繳義務,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新增規(guī)定了董事會催繳出資的職責,即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如董事會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其應當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從中可以看出,董事催繳制度的適用范圍是董事會核查股東出資情況后,發(fā)現(xiàn)股東存在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則董事會無權催促股東繳納出資;但是,也有股東的出資期限并非自然屆滿,而是法律規(guī)定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現(xiàn)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背景下,《公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股東增資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忠實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依據(jù)該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出資期限已經到期、股東負有現(xiàn)時的履行出資義務。本案的問題在于法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與出資期限自然屆滿是否有差別?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時能否直接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的上述規(guī)定?本案判決書認為《九民紀要》規(guī)定的加速到期制度是例外情形,僅為非破產清算情形下債權人享有權利,是出于公平這一價值理念,在債權人利益保護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之間尋求的一種平衡,加速到期制度已足以保護債權人利益,不必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加速到期下股東未繳足的出資也承擔責任。
實務總結
董事應當時刻牢記自身的勤勉義務,盡職履責。董事的催繳義務來源于勤勉義務,新《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53條規(guī)定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便可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由此導致加速到期的情形復雜多變,董事的催繳義務是否包括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但現(xiàn)行《公司法》下的司法觀點仍具有參考意義。
法條鏈接
法院判決
關于爭議焦點三即周某霏、楊某、張某雅的責任范圍。本院認為,首先,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該條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前提為出資期間已經到期、股東負有現(xiàn)時的履行出資義務,但本案中股東出資期限原本尚未到期,系基于中某供應鏈公司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擬制的加速到期,故不應苛責楊某、張某雅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催收出資的義務。其次,關于中某供應鏈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在破產受理前被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本院認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應為公司資本認繳制下的例外情形,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情形外,股東依法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公司不得要求股東提前出資。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規(guī)定的出資加速到期作為例外情形,僅為非破產清算情形下債權人享有權利,旨在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對股東原有的出資期限利益基于公平而進行平衡。本案為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的追收未繳出資之訴,而非債權人提起的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之訴,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也已通過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后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最后,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催收義務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含實際控制人,故即使此后中某上海公司出資義務應加速到期,鑒于周某霏已于2019年7月25日起不再擔任中某供應鏈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故周某霏不負催收義務。
【案例索引】(2022)滬7101民初372號案
延伸閱讀
以下是與本案裁判規(guī)則相同的案例:
案例1:固鎮(zhèn)縣金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與綠某闊野(北京)國際農業(yè)科學研究院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4810號】
對于金某公司要求王某東、張某、付某凱、金某、侯某德作為金某通公司董事在股東為實繳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金某公司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董事未催繳股東到期的出資違反了勤勉義務,損害了金某通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現(xiàn)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依據(jù)為出資加速到期的規(guī)定,故金某通公司的現(xiàn)任董事并沒有義務催促現(xiàn)任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此外,如前所述發(fā)起人股東無需對案涉?zhèn)鶆粘袚熑?,故時任董事亦無需承擔相應連帶責任。金某公司要求各董事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楊某林、吳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民初2589號】
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條規(guī)定,在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形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請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出現(xiàn)上述情形,公司債權人就享有要求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的權利。債權人的這種訴訟,是就自身利益的訴訟,所獲收益歸原告?zhèn)鶛嗳藗€人,而不歸債務人。故關于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的上述規(guī)定系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的勤勉義務的對象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情形下未向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催繳出資,無法得出其違反對公司負有的勤勉義務,且需為此承擔相應責任的結論。
[1]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桑埱笪磳贸鲑Y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2]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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