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 EU
一、“歐洲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涉及建筑產品和建筑工具包,這些工具和建筑工具包是為了永久性地納入建筑工程而生產的,包括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 EU附件I提到了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
(1)機械阻力和穩定性;
(2)火災時的安全;
(3)衛生,健康和環境;
(4)安全性和使用可及性;
(5)防止噪音;
(6)能源經濟和保溫;
(7)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
這些基本要求已在統一的技術規范(歐洲統一標準)中得到進一步闡述,根據應用,建筑產品必須滿足建筑物中使用的相關要求(性能),要求以級別,類別或描述方式表示,須在“性能聲明”中說明建筑產品基本特性的表現。
二、CE標志和性能聲明
1、CE標志建筑產品CE標志和性能聲明僅適用于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建筑產品或制造商由技術評估機構制定歐洲技術評估的建筑產品,CE標志所需的建筑產品的例子是門窗,(建筑)木材,板材,鋼結構,框架和玻璃。
2、如何為您提供幫助?
根據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 執行 完整的CE標志建筑產品,除完整的CE認證外。
a、確定建筑產品是否必須帶有CE標志;
b、進行樣品測試;
c、執行工廠生產控制(評估和驗證性能的持續性);
d、編制和估算技術文件;
e、編輯和發送用戶指令手冊和安全信息;
f、指導在建筑產品上貼上CE標志;
3、CE標志建筑產品的六個步驟:
每種類型的經濟運營商(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都有不同的義務,建筑產品法規提到了差異,下面提到的六步計劃與制造商及其義務有關。
產品分類: 定義產品屬于“建筑產品法規”和相關歐洲協調標準的范圍。
經濟運營商分類:根據“建筑產品條例”確定經濟運營商的作用。
4、符合性程序: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a、進行建筑產品的樣品測試;
b、確保批量生產保持聲明的性能;
c、提供產品識別方法和制造商的完整信息;
d、提供說明(用戶手冊)和安全信息;
e、技術文件:根據產品符合性進行評估,制定技術文件(包括用戶手冊)。
CE標志:一旦產品符合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和相關的協調標準,CE標志可以加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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