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儀ce認證辦理需要滿足電磁兼容(2014/30/EUEMC指令)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更新的EMC指令的編號為2014/30/EU,它將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舊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將于2016年4月20日廢除、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IEC對電磁兼容的定義是:系統或設備在所處的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同時不對其他系統和設備造成干擾。

為了規范歐盟各成員國對電器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歐盟各成員國關于電磁兼容的法規協調一致,89/336/EEC電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頒布,1996年1月1日開始強制性實施,現行的指令為2004/108/EC。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
美容儀ce認證辦理電磁兼容指令要求: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干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抗干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條件下能正常運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設備所發射出的、低于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