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新規出臺之前,目前適用于UKCA標識的現行框架、時間表以及符合性評定程序仍然有效,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只有CE標志的產品不允許投入大不列顛市場。
1、2023年1月1日之前,由非英國的符合性評定機構(由其他國家認可的歐盟公告機構)根據歐盟要求(包括現有的測試、認證、以及與現有認證質量控制或審計有關的協議安排)對產品實施完整符合性評估后所簽發的CE證書,制造商可用來宣稱現有產品符合UKCA的相關要求。
2、在證書有效期滿或2027年12月31日(以兩者之間最早的日期為準),產品須加貼UKCA標志,且需通過英國認可公告機構的符合性評估。
3、基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過測試而獲得的CE認證,無需由英國認可的任何符合性評定機構(CAB)參與,制造商可直接在產品上貼上UKCA標識以投放市場,至證書有效期滿或2027年12月31日(以兩者之間較早的日期為準)。
4、有2023年1月1日前簽發的CE證書為支撐,但尚未完成符合性評定的產品將被視為“新”產品,新產品還包含因重大產品變更、大幅調整原有性能/用途/類別而需要申請新認證的產品。2023年1月1日起,任何“新”產品都必須符合英國大不列顛法規要求,及由英國認可的公告機構規定的符合性評估要求。
《2001年室外用設備的環境噪音排放法規》
《2008年機械供應(安全)法規》
《2010年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法規》
《2011年玩具(安全)法規》
《2014年爆炸物品法規》
《2015年煙火物品(安全)法規》
《2016年電池兼容法規》
《2016年簡易壓力容器(安全)法規》
《2016年電梯法規》
《2016年壓力設備(安全)法規》
《2016年潛在爆炸性環境用設備及防護系統法規》
《2016年非自動稱量儀器法規》
《2016年測量儀器法規》
《2017年游艇法規》
《2017年無線電設備法規》
個人防護設備2016/425法規,同樣適用于英國(GB)法規
燃氣器具2016/426法規,同樣適用于英國(GB)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