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禁令意味著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產品中不允許使用 BPA,例如金屬罐和其他廚具上的涂層、塑料飲料瓶、粘合劑等。
該禁令適用于食品接觸用粘合劑、橡膠、離子交換樹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膠、清漆和涂層。
禁止使用BPA禁止使用雙酚A及其鹽類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刪除法規EU 10/2011授權物質清單中第151號物質(CAS: 80-05,雙酚A)和154號物質(CAS: 80-09-1,雙酚S);作為豁免,允許附錄II中特定用途使用的雙酚A。
使用其他雙酚及雙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不得含有雙酚A。
禁止使用雙酚A以外的有害雙酚及雙酚衍生物用于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除非按照EC1935/2004第9條規定申請特定用途授權并列入草案附錄II 。
01.對于一次性FCM終產品FCM
(1)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由雙酚A制造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本法規生效后18個月內投放市場。
(2)本法規生效之日前符合原法規、且適用于以下3類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本法規生效后36個月內投放市場:
①、盛裝加工水果、蔬菜的,但不包括2001/112/EC附件I中定義的產品;
②、盛裝加工(EC) 853/2004中規定的魚類產品;
③、金屬外表面專門涂有雙酚 A生產的清漆或涂料的一次性FCM終產品。
(3)符合以上兩項規定的一次性FCM終產品,可在過渡期結束后的12個月內灌裝食品并密封,并持續銷售至庫存耗盡。
02.對于可重復使用的FCM終產品FCM
(1)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由雙酚A制造的可重復使用FCM終產品:可在本法規生效后18個月內投放市場。
(2)本法規生效前符合原法規的作為專用食品加工設備部件的可重復使用的FCM終產品:可在本法規生效后36個月內首次投放。
(3)符合以上兩項規定的可重復使用的FCM終產品,可在過渡期結束后的12個月內繼續投放市場。